讓你真的讀懂草案的「自經區爭議書」

「破壞教育公共性」爭議

相關法條

  • §54:經教育部評鑑優良的大學,可和國外「優質」大學合作,共同設立分校、學院或開設學位專班,且主管產生方式、教師聘用、學費收入、學位頒授程序、採購不受大學法等法規限制
  • §55之1、之2:與大學合作設立的外國大學分校、學院,關於教師聘任辦法除原教師法規範,還可以在依外國母校的狀況和需求另行訂立規則
  • §55之3、之4:該外國大學分校、學院的設立、組織和運作辦法、校長遴選等事項,不受現行的私立學校法、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則規範,包括不需設立校務會議、也不需進行校長遴選
  • §55之5、之6、之7:該外國大學分校、學院所需要的研究教學必需品,可以免徵關稅和營業稅,學校的不動產經地方政府同意後,也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金
  • §56:國立大學和外國大學合作設立的教育單位,行政主管可採「契約」方式彈性聘雇。另外,其涉及使用的公有不動產,可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使用
  • §57:對於大學是否有申請合作辦學的資格、設立學校或學院後的管理、招生、聘用教職員等辦法,由教育部擬定

說明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自經區「教育創新」相關設計並未是建立在對台灣高教現況的了解下所制定,甚至是進一步在破壞「教育公共性」。

自經區對「教育公共性」造成的破壞疑慮包含以下問題:

去除勞動保障

在國立大學和外國大學合作設立的教育單位中,行政主管可彈性聘雇,若被解聘或不續聘不需要經過校務會議「三級三審」。

另外,有關「教育創新」的自經區條例也明定,自經區學校的教師、教職員聘用,以及校長遴選,可不受現行教育法規的限制。

依自經區學校以符合全球化教育市場為目標的設定,高等教育從業者的勞動條件可能更加朝「彈性化」、「派遣化」的走向發展。

去除公共監理與校園民主

自經區為了「尊重國外學校現況」,幾乎將所有國內為高等教育設下的規範移除,包括可自由處理營收、販賣土地不動產,也包括不要求學校設立校務會議、也不需要進行校長遴選。這些大學,既不需要受到母國法令約束,亦不需要受到我國法令約束。這將有學校被商業利益宰制成為證照學店的疑慮,他們不以為公共服務為目的,而對高教體制、社會與產業體制造成衝擊。

亦即,一切公共監理的設計都在自經區中被移除。教育部卻並未給出明確評估和規範,甚至以「修法太花時間」為由,進行便宜修法。

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