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經區的「國際健康產業園區」中,主要對外國人進行了鬆綁,包括
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醫療社團法人,不受下列之限制:
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出資額、董事之名額、醫事人員及外國人充任董事之比例,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於機構內執行業務,其聘僱外國醫事人員之人數或比率,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外國醫事人員,須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准,不受須領有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限制。其資格、條件、廢止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適用前條第二項之外國人及前二項之外國醫事人員,不包括香港或澳門居民。
非執業登記於國際醫療機構之本國醫師,不得至國際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且未逾越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時段數限制者,不在此限。
國際醫療機構,不得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辦理國際醫療機構之醫療社團法人,應依前一年度營運總收入之一定比例,每年向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繳納特許費。
前項特許費之繳納起始年度、繳納比率、用途及各項用途比率等事項,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