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醫療 (§49-53)
國際醫療機構有什麼不一樣?
- 包含醫學美容、健康檢查、重症治療手術為主要項目的國際醫療機構,也有以生技、藥品、復健、養生為主要項目的生技研發機構
- 在自經區的國際醫療機構中的醫療服務皆為自費(不可使用全民健保),且一定比例回饋全民健保
- 本國醫師經登記後才可在自經區醫療機構執業
「國際健康產業園區」鬆綁了什麼?
在自經區的「國際健康產業園區」中,主要對外國人進行了鬆綁,包括
- 開放外國公司作為社員,以醫療社團法人投資國際醫療機構以進行營利
- 外國人任董事不受法定人數比例限制
- 外國董事可出任董事長
- 外國(不含中國)醫師不需取得台灣醫療專業認可,可以在自經區醫療機構任職
法條摘要
國際醫療
- §49:外國公司可投資國際醫療機構營利,外國人任董事不受法定人數限制,且可出任董事長
- §50:外國(排除中國)醫療人員不需取得台灣醫療專業認可,可在自經區醫療機構任職
- §51:本國醫師沒登記不得在國際醫療機構執業
- §52:去國際醫療機構看病不能使用健保卡
- §53:國際醫療機構每年需繳納「特許費」給衛服部
法條原文
第六章 產業活動
第四十九條
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醫療社團法人,不受下列之限制:
- 一、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二、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出資額、董事之名額、醫事人員及外國人充任董事之比例,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條
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於機構內執行業務,其聘僱外國醫事人員之人數或比率,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外國醫事人員,須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准,不受須領有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限制。其資格、條件、廢止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適用前條第二項之外國人及前二項之外國醫事人員,不包括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五十一條
非執業登記於國際醫療機構之本國醫師,不得至國際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且未逾越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時段數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國際醫療機構,不得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三條
辦理國際醫療機構之醫療社團法人,應依前一年度營運總收入之一定比例,每年向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繳納特許費。
前項特許費之繳納起始年度、繳納比率、用途及各項用途比率等事項,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