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貿談判的主要內容,便在於「投資限制的放寬」問題。
自經區明定中央得以自行公告示範事業,而配套修「大陸來台投資辦法」則讓大陸投資人可以在行政機關授權下任意放寬投資限制。由此可以達到如同服貿協議可能達到的開放範圍。
在這裡雖有國安條款,但在台灣特殊的政治情勢下,涉及國家主權問題的國安問題卻不需要通過國會,將造成民間的擔憂與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