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真的讀懂草案的「自經區爭議書」

「空白授權」爭議

相關法條

  • § 3:定義自經區條例用詞:自經區、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區內事業、申設機關、國際醫療機構
  • § 6:臚列管理機關掌管的17項事務
  • §13:規定自經區有兩種申請方式,由行政院核定:用舊的產業區申請,或是來劃新的區域
  • 所有「鬆綁現有法規」的法條,都注明「由主管機關訂定」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機關訂定」,卻並未訂定規範

說明

在第六條草案中,將各種核准證明、勞工行政、環境評估、環境維護、環保審查等權責都規劃給管理機關,並且在各種法規鬆綁背後,都注明「由主管機關訂定」,這些總總可能涉及人民權益、權利分配等的法規事項,完全不需要經過立法民意機關審查,就連規範都並未交給民意機關進行立法授權,形成「空白授權」疑慮。

例如,在勞動方面,於「§ 6」中,明定管理機關在「勞工行政」方面的權責,將造成勞工管理「多頭馬車」的疑慮。特別是在國內原先就已經因「多頭馬車」而難以進行管理的勞檢與安全衛生管制權。

而在開放項目上,自經區並沒有產業行業與行業別限制,只有區域限制,也並未給出一個明確的產業政策發展方向;在申設單位上,則包含了科技部、經濟部、農委會、地方政府等跨部會、地方/中央的行政機關,空白授權問題將進一步成為產業政策多重指揮問題。

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