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區段徵收」爭議
相關法條
- §13 規定自經區有兩種申請方式,由行政院核定:用舊的產業區申請,或是來劃新的區域
- §19 自經區區內如果劃進公有不動產,可與管理機關私相讓售。如果是私有不動產,則可由管理機關協議價購、徵收、區段徵收、租用、設定地上權或合作開發
- 「土地法」§212-2:區段徵收的定義
說明
在自經區草案中,定出「徵收/區段徵收」作為自經區取得土地的方法,涉及原先台灣所存在的土地浮濫徵收、政府侵權等爭議問題。
國發會已經承認這方面的問題,並且答應會將相關條文刪除,但為了節省時間,國發會並未提出新條文,而是提出建議書,希望透過立法院進行條文的修正。
這部分依然需要關注。
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