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由地方政府持有的公有不動產,則可以跳過「需地方議會同意」的步驟,也不需要經過行政院核准,只需要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就可以直接私相讓售給自經區管理機關。
因此,自經區的管理機關將可能在不受人民監督下買賣地方政府土地,侵害到居住該地的居民的應有權益。由於自經區管理機關有可能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便有地方政府或中央機關可能僭越地方人民權益之嫌。
§23 條更是進一步明定了土地買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