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維護勞工身心健康之前提下,給予例假、延長工時及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休息時間規定適度彈性,惟同時增加把關機制:

(一)為合理限制例假例外規定之適用對象,本次修法透過最了解產業現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再經由本部同意指定,始得彈性調整例假安排。

(二)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針對例假、延長工時及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之例外規定,本次修法另增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程序,讓地方主管機關能掌握事業單位内執行之現況,確保勞工權益。未依法報請備查者,因未盡各該規定之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

(三)再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定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本次修法通過後,工作規則因應法規調整而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時,須修正後報請地方政府核備。

(四)除政府把關機制外,本次修法輔以企業内部自主協商機制,意即雇主須於經過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彈性調整例假安排、延長工時時數及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不但能釐清該行業勞雇雙方是否確有調整需求,也能具體維護勞工身心健康,進而促進集體協商之發展。

(五)本部對於過勞預防的因應作為,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定「過勞預防條款」,要求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六)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委託建置北、中、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區域服務網絡資源,透過專業團隊入廠協助輔導中小企業辨識過勞高風險族群與提供勞工健康諮詢等服務,研發「過勞風險評估及個人健康管理系統」提供事業單位運用,並透過製作過勞預防相關摺頁、海報、微電影以報章媒體及社群網站等多元宣傳管道,提升各界對過勞預防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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