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法制(子法)之檢討作為

(一)訂定相關子法

  1. 106年6月16日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106年5月15日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之保密及處理辦法。

(二)廢止與母法、子法牴觸之函釋:

  1. 105年12月23日停止適用舊有休息日加班費計算之函釋。

  2. 105年12月30日發布令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國定假日19日」、第24條第2款「特別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及第3款「年度終結雇主發給應休未休日數工資」規定,與母法牴觸,停止適用。

  3. 106年1月18日廢止與母法牴觸之舊有特別休假函釋。

  4. 106年6月16日廢止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牴觸之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給付之函釋。

(三)發布新函釋

  1. 105年12月21日發布「休息日出勤工作逾8小時時段之工資計算」(X2.67)函釋。

  2. 106年2月7日發布「休息日因故未能依約提供勞務之請假及工資計算」通函。

  3. 106年5月3日發布「勞工同意休息日出勤因故未能依約提供勞務,加班時數得以當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通函。

  4. 106年5月3日發布「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如欲選擇補休,有關補休標準等事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通函。

  5. 106年6月27日發布「為使勞雇雙方更瞭解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之項目及内容,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通函。

  6. 106年7月12日發布「重申有關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如屬事由發生前6個月期間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者,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通函。

  7. 106年7月28日發布「雇主使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到天然災害(如颱風),以及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工時應分別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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