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後陳報行政院審議版本之調整

(一)本部依規定於本部網站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供民眾表達意見。考量週休二日新制施行後,各界均有希望能適度調整法令的修法建議,為儘早回應勞雇雙方的需求,爰依規定縮短預告期間。

(二)預告期間,本部仍持續蒐集、彙整相關部會、縣市政府及民眾之意見,經審慎考量勞雇雙方意見及勞動現場實際需求,本部爰於本(106)年11月8日將《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三)《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休息日出勤工資工時以實際工時計算:

休息日工資工時改依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可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工作符合實際需求,亦可兼顧個別勞工的經濟需要。

2. 加班時數彈性運用:

考量勞工身心健康,在總工時不增加的前提下,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以每3個月為區間總量管制,單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每3個月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給予勞資雙方適度彈性的空間,且30人以上企業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 輪班制間隔11小時彈性調節:

現行公布之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並兼顧勞工健康,更換班次間隔之休息時間仍以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為原則,惟增訂但書,定明雇主例外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定明是類雇主依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 例假得彈性調整並增加政府把關機制:

對於外界擔心放寬例假七休一規定,恐讓例外變成原則,修正草案增加多重把關機制,各行業別若有適用七休一例外規定的必要,必須(1)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送勞動部審核指定;(2)經指定的行業別,個別企業如要適用七休一例外規定,仍然必須取得工會、勞資會議同意;(3)30人以上企業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5. 年度終結未休完的特休日數得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

特別休假以休息為目的,定明年度終結之未休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定明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如仍有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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