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施行後之勞資政三方反映意見
(一)勞工意見:
1. 休息日工時及工資規定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之出勤,以擬制工時(做1給4、做5給8、做9給12)方式計算工資及工時,多數團體建議繼續維持現行規定,但亦有部分團體反映現行規定過於僵化,彈性不足,希望適度修正:
休息日出勤以擬制工時計算,不符勞工加班實際需求。
休息日加班費給付規定建議以實際工時計算。
因個別勞工有加班賺取加班費之需求,建議應有一定彈性,並由勞資雙方進行協商。
休息日加班費如改以實際工時計算,尚屬合理;許多勞工對新制反彈,實係起因新制規定反而導致其薪資減少。
部分事業單位因休息日擬制工時加班費計算標準過高,而限制勞工休息日、甚至平日或休假日加班,造成勞工賺不到加班費的雙輸現象,建議休息日之加班費應改為核實計算。
2. 延長工時上限規定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以46小時為上限,多數團體建議繼續維持現行規定,但亦有部分團體反映現行規定過於僵化,彈性不足,希望適度修正:
部分勞工因家庭生計有加班賺取加班費之需求建議放寬加班時數,並可授權工會與資方就加班時數及休假進行協商。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應固定,反對加班工時以一定區間總量管制。至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否維持46小時或是提高至54小時,可以討論,惟加班費倍率應適度提高。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可提高至60小時,以增加勞工所得。
修正後提高雇主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之成本,部分勞工需要較多的加班機會,建議休息日出勤時數不要納入延長工時上限。
幼教業性質特殊,常需配合父母下班後接送小孩離開之時間,以確保幼童安全,因此工作結束時間無法確定,政府應保留幼教業勞資協商之空間。
3. 輪班制間隔11小時規定
105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考量事業單位需有適度緩衝期間,俾以合理調整人力及工時配置,爰於第3項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多數團體建議繼續維持現行規定,但亦有部分團體反映現行規定彈性不足,希望適度給予彈性:
認為連續11小時造成勞雇協商排班之困難,建議評估施行日期。
因石化產業多具輪班需求,希望能較具有彈性並加強輔導。
4. 例假「七休一」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規定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本法現行規定修正前,囿於勞工每七日中僅有一日之例假,勞工之法定假日有限,本部前於105年9月10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核釋當時本條規定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内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除所允許之3類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多數團體認為應該繼續維持例假「七休一」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規定,惟前開令釋發布施行後,迭有勞工反映例假彈性不足,造成排班、換班受限,影響家庭生活;另本部與各地方政府、相關部會等,協同辦理週休二日新制推動相關宣導會期間,亦陸續有個別勞工及勞工團體希望適度修正:
建議不得連續7天上班規定應適度調整,給予勞資雙方協商的彈性。
例假七休一令釋限制勞工不得連績工作逾6日之規定,缺乏彈性。應修正為必要時,於徵得勞工同意後可更動。
因部分事業單位確有要趕工之需求,建議如事業單位於特殊狀況時,對於排定例假時,能有較有彈性之規定。
對於「電線電纜業」及「紡織業」等傳統產業,希望能更有彈性,建議排除七休一之規定,以維持生計。
旺季時無法維持現行每人力運作,建議研放見限制。
輪班制勞工也都希望有輪流星期六、日休息的機會,但如果要輪流休到星期六、日,並且可以連休至少2日,於調換例(休)假過程中,勢必出現有連續出勤超過7日以上之情形;一律禁止,反而逼得勞工必須拆開2天例(休)假,對勞工不利。
因為政府實施週休二日政策,致使耕耘機損壞需修理廠修理時,修理師傅都去休假了,找不到修理師傅可以修理,希望政府能因應產業需要適時放寬限制。
微型企業因規模小員工少,輪替值班較困難,以致實施週休二日政策比大型企業更難執行,需要較大的彈性,建議讓該類型企業能透過勞資協商解決。
因生產線有旺季及淡季期間,有時會有趕工之需求,建議只要勞工同意,雇主即可調動休息日與例假日,而不需強制事先明定確切日期。
週休二日制度,使材料行假日休息,且趁機提高材料價格,使營造業勞工工作成本增加,且造成假日買不到材料無法工作之情形。
週休二日於美容美髮業窒礙難行,美容美髮業者假日客人較多,但假日員工加班費因一例一休也提高不少,影響美容美髮業經營。
5. 特別休假規定
為解決長期以來外界對於特別休假有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爰於週休二日新制修法時,於《勞動基準法》法第38條新增「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及「因年度終結而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等規定,以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新制施行以來,多數團體認為應該繼續維持現行規定,惟陸續有勞工反映確實出於自身意願欲遞延特別休假至次年度行使,惟因法令規定應一律折發工資,反使自身權益受損;亦有相關學者提出民法「選擇之債」之法理,認為現行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未休完之日數,其工資債權之選擇應回歸個別勞工意願。
綜整勞工意見如下:
關於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建議得經勞工書面同意後遞延至次一年度行使;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建議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可遞延請休。
年資6個月可取得之3日特別休假,希望可以保留到下一年度,連同新取得之7日特別休假共同使用,對資淺(新進)勞工較為有利,建議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是否遞延,由勞雇雙方協商。
雇主應於年度結束前,通知每位勞工下一年度應有之特別休假日數。特別休假日期,由勞工自行排定。可歸責於雇主原因而無法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6. 其他意見
落實執法應有加強勞動檢查之配套措施。
有關週休二日的實施,雇主應與工會進行協商,勞動部應從旁協助雇主與工會,促成勞資協商。
一例一休之規定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勞工週休二日,但因部分事業單位刻意曲解及規避法令,影響勞工休假權益,建議勞動部應確實執行勞動檢查達到立法之目的。
週休二日新制將於7月份啟動勞動檢查,政府應落實勞動檢查,以改善違法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否則會使前半年的宣導及輔導期變得沒意義。
制度施行前後應先讓勞工有「錢」才能有「閒」,此外推動制度的同時經濟部更應持續致力發展產業,創造更多讓勞工有「錢」的機會。
為因應週休二日政策產生之人力及加班費之缺口,可採行相關配套措施。如藉由節稅(營所稅8%)等政策使資方將該節稅之經費回歸於勞工。
勞動基準法修法出發點是好的,但休息日雖使勞工能有更多休息,卻因勞資雙方尚未熟悉法令,增加更多勞資糾紛。
政策轉變許多勞工會受到影響,請保護我國國民之生計,避免政策改變致使外籍勞工排擠本國勞工,修法過程涉及外籍勞工,制度之拿捏與控制更應審慎。
週休二日理念很好但修法時間點不對,因我國現在景氣差。
(二)資方意見
週休二日新制施行以來,迭有資方團體提出修法建議,臚列如下:
1. 休息日工時及工資規定
休息日出勤工資,應改以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倍率,不分中小企業或上市(櫃)公司,應均改為加給1倍,且以實際工時計算。
休息日出勤工資以實際工時計算,加班費加倍發給。
休息日加班費倍率,上市(櫃)公司,加給1.5倍,中小企業及非上市(櫃)公司加給1倍,並均改以實際工時計算。
簡化休息日出勤工資規定,取消休息日工作1小時、給予4小時工資之作法。
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例假等各種假日之辦理費率不同,希望可以統一改成1.5倍,讓勞雇雙方更為清楚明瞭,避免紛爭。
2. 延長工時上限規定
每月加班時數放寬至60小時,以6個月區間總量管制。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應提高至60小時,勞工可增加經濟收入。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應提高至50小時,以6個月區間總量管制,但每月上限不得超過60小時。
加班時數採一定區間總量管制。
3. 輪班制間隔11小時規定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之規定,應修正為經勞資協商合意後,可於正負3小時内彈性調整。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之規定影響排班,建議修正為更換班次時,給予適當休息時間即可。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以間隔12小時彈性調整。
4. 例假「七休一」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規定
例假七休一令釋限制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之規定,建議依行業特性不同給予放寬可連續工作12天,俾利各行各業運作更為順利。
建議例假規定調整為:徵得勞工同意後,得於各該週期内更動,不受「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限制,可連續工作12天。
希望可以調整「七休一」限制,不然就應該放寬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別限制,讓各行各業都有處理之彈性。
我國中小企業占90%以上,七休一限制勞工連續工作不得超過6日,造成人力調度困難,例如勞工請假,實務運作上,中小企業規模小,不可能多僱用一批替代人力隨時待命,所以必定有協商其他勞工調整例假代班出勤之必要,但從休假勞工中找來的替代人力,還是受限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目前七休一的強制規定,對於僱用人力較少的中小企業,影響最大。
企業偶爾有於週休二日辦活動的需要,在勞工也願意配合調整例假,但受限於「七休一」限制,完全無法調度,建議賦予勞雇雙方協商適度彈性調整例假,給予企業人力調度安排的彈性。
5. 特別休假規定
特別休假日期由勞雇協商排定,未休畢特別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請休或發給工資,亦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特別休假日期由勞雇協商排定,因可歸責於雇主,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或遞延至次年度實施。
特別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是否遞延請休,得由勞雇雙方協商。
特休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是否遞延,由勞雇雙方協商;倘若遞延,以1年為限。
允許勞雇雙方有協商未休畢特別休假遞延請休之空間。
6. 其他意見
建議政府能擴大所有行業,於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均得適用彈性工時規定。
建議薪資水準達一定程度以上之勞工,得免受勞動基準法工時或出勤打卡等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尊重經勞資協議後之「工作規則」,或由主管機關制定一套規則讓企業主遵循。
(三)地方縣市政府
地方政府首長中,亦有部分首長表態希望儘速進行修法,給予企業彈性,提升產業競爭力。另外,雖然部分地方縣市政府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但亦有反映當地業者及勞工之意見如下:
1. 休息日工時及工資規定
多數縣市政府建議以實際工時計算。
休息日出勤工資核實計算。
2. 延長工時上限規定
建議加班工時可更有彈性,得適度調整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建議加班時數採工時總量管制。
加班時數採3個月總量管制,每個月上限調整至54小時。
每個月上限調整至70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62小時(54x3)。
考量離島觀光產業淡、旺季因素,建議加班時數以6個月總量管制。
每月加班工時上限54或60小時、採3個月或6個月總量管制。3•輪班制間隔11小時規定
3. 輪班制間隔11小時規定
確明輪班制定義,以杜爭議,例如醫療保健服務業之花花班,第一日為午班、第二日為早班,是否為輪班制?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規定彈性不足,建議修正為9-11小時。
4. 例假「七休一」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規定
考量部分事業單位之行業特性及辦理臨時活動需求,七休一令釋之例外情況宜適度放寬。
若不修法,贊同回復75年之例假函釋並作調整,因該函釋前已施行30年,許多事業單位行之有年,多數事業單位平常使勞工七休一沒問題,但遇到調班或代班時即無法遵依,例外情況實為少數;保留適度彈性可符合勞資雙方期待。
現行七休一令釋缺乏彈性,建議第36條之「每七日」修正為「每週」,解釋上即可為原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例外情況至多可達12日,此修正可與第30條之「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為相同用語。
有關例假安排,建議回復75年之例假函釋。
有關例假安排,勞雇雙方都有反映在排班或調班時,難以避免有連續工作超過6日的情形,不應完全禁止,建議回復75年函釋。
5. 特別休假規定
特別休假當年度未休完日數應允遞延,對勞工也較有彈性。特別休假日期僅由勞工一方單方排定之規定爭議不少,建議可從要求勞工一定要排完特別休假,不得折換工資之方向來思考,以落實休憩為目的之立法意旨。
特別休假當年度未休日數應允遞延,然應併明定遞延期限及屆時未休畢日數仍應給付工資。
特別休假日期不應全數由勞工排定,應規定一部分由勞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當年度未休完日數得遞延一年,屆時未休畢日數應給付工資。
特別休假當年度未休日數得遞延。
事業單位建議特別休假當年度未休完日數得遞延;至工會認為若可遞延,再未休畢之日數應發給工資。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新規定,建議改回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特別休假日期建議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贊同特別休假當年度未休日數得遞延1年,惟屆時未休畢日數仍應給付工資。
(四)各部會
本部於106年9月28日邀集行政院各部會召開焦點座談會,會中部分部會亦有表示週休二日新制雖立意良善,惟仍建議給予適度彈性之意見如下:
1. 休息日出勤時數
部分部會建議以實際工時計算。
2. 延長工時上限規定
6個月延長工時之總量管制,單月延長工時不超過54-64小時;參考德國的工時帳戶制,採季或半年的正常工時總量管制。
建議每個月加班工時放寬至54小時,或是三個月的總量管制(平均每個月不超過46小時)。
運輸產業因季節、節日及特殊天候之運輸需求,建議加班時數採總量管制,以季計算,或是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工時由現行每月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並採半年總量管制,於總加班工時不變前提下,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3. 輪班制間隔11小時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之規定對於臨床工作勞工之排班會有困難,建議更有彈性或改為間隔8-10小時。
兒童機構跟庇護家園,因專業人力有限,目前採2班制,無法符合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之規定,建議審慎評估。另建議確明輪班制定義。
建議給予特定工作者或事業單位緩衝期或例外規定,例如火車駕駛、醫療保健服務業及交通業,以符合勞資雙方需求。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之規定彈性不足,員工臨時請假卻因11小時之規定找不到人代班時,恐影響營運。
農作物採收有時間性,農忙時,難以遵守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之規定。
運輸事業事關公眾利益,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不可預期之狀況,常有連續上班或加班之需求,故遇到該等狀況時,應排除適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旅行業及觀光旅館業均反應11小時規定造成人力調配困難,建議排除適用或修正為8小時。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之規定,建議俟人力補充完成後再貫施,時間無法預估。
4. 例假「七休一」不得連績工作超過6日
部分部會建議適度調整給予勞資雙方協商的彈性。
5. 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當年度未休完日數得遞延,遞延年限1到2年不等。
建議給予雇主排定勞工特別休假之彈性,回到勞資協商,至於勞工排定部分,當超過一定天數時,應提前通知。據勞資雙方之意見,建議特別休假當年度未休假日數得遞延一年,屆時未休畢日數應給付工資。
特別休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農忙時或特定節日人力需求大,無法讓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建議修訂為勞工應於年度内與雇主協商合意排定特別休假並休畢,若未休畢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屆時未休畢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特別休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當年度未休畢日數得遞延2年。
(五)綜整勞資政三方意見可知,《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施行以來,本部透過各種管道協助企業調適,週休二日新制之成效已持續浮現。惟勞資政三方對於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紛提出缺乏彈性之制度性問題,並有建議修法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