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對於彈性的誤用

彈性安全(flexicurity)一詞始於90年代北歐社會民主國家,即在勞動市場中同時增加勞動彈性與勞動保護的社會福利模式。時至今日,彈性安全已成為歐盟地區勞動社會政策的共識,其共通元素包含:(1) 彈性而可靠的契約安排、(2) 促進終身學習的策略、(3) 有效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4) 現代化的社會安全體系25

如同歐盟於2007年出版的「朝向彈性安全的共同原則」(Towards Common Principles of Flexicurity)所言26:彈性安全並不是單一一套的勞動市場模式或政策,而是隨會員國脈絡、勞動市場和勞資關係所需而因地制宜的。例如:在高薪、高稅收、高社會福利保障、高工會覆蓋率的國家,能夠有較多彈性協商、彈性工作的空間。易言之,彈性安全的精髓在於彈性和安全的平衡,在開創更多就業機會的同時,也同時追求這些工作勞動條件的提升,工作的質與量皆不可偏廢。

同時,儘管彈性安全政策在歐盟各會員國是「戲碼人人會變,只是巧妙不同」,歐盟對於工作時間卻是只有唯一一套「沒有彈性」的標準。歐盟2003年制定的「工作時間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明確指出,為保護勞工安全健康,工時應符合下列全歐盟各國最低標準27

  1. 每週工時限制:含加班時間,平均不得超過48小時;
  2. 每日最低休息時間:每24小時應有11小時連續休息;
  3. 如執勤超過6小時,工作中需有休息;
  4. 每週最低休息時間:每7日週期應有不受打擾的24小時休息;
  5. 特休:每年至少4週有薪假;
  6. 夜間工作額外保護:
    1. 每24小時之平均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
    2. 粗重或危險工作每24小時不得超過8小時
    3. 免費健康評估,並在特定情況下轉為日間工作。

歐盟工時指令不但適用所有公私產業部門工作者,也明文規定會員國得訂定法令或鼓勵勞資協議優於上述最低標準 。

在此次勞基法修法過程中,林萬億政務委員在「四個彈性」和「四個不變」的記者會上,以「不是倒退30年,而是迎頭趕上國際潮流」為勞基法修法辯護,而林萬億所謂國際潮流,正是上文介紹的彈性安全。

然而,實際上無論是輪班間距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或連續工作日數可達12日,都已有充足的文獻證據指出其對於職業安全健康的負面影響,所以相關標準在歐盟工時指令中都是不可退讓的底線,即使經勞資協商也都只能更優、不能更劣,這樣的修法內容根本不可能符合彈性安全需兼顧彈性與安全的精神,拿此次勞基法修法與正牌的彈性安全相提並論,不但是「竹篙湊菜刀」,把不能彈性的工時最低標準都出賣了,更全然未思及台灣與歐陸在工資、稅率、社會福利和協商能力等方面的脈絡差異,試問在台大社工系多年來教授「全球化與福利國家」課程的林萬億怎可能會不了解台灣與歐洲社會的本質差異。

自19世紀上半葉,英國《工廠法》等現代意義的勞動法規開始建立、訴求禁止童工、限制工時的工廠改革運動開始發起,工時政策的立法就一直擺盪於自由與管制的辯證、彈性與固定的平衡。在這個意義上,工時作為法概念,早已超脫「計算工資報酬」的私法範疇,而被賦予了「勞動保護」的公法詮釋。換言之,工時政策即是其自身的目的──為了縮減工時而縮減工時──而絕非增加工資或增加就業人力的手段,即使它可能有如此的附加效果。

舉例來說,台灣資方常掛在嘴邊的「工時帳戶」制,其實和歐洲常見的作法除了名稱之外毫無共通之處。真正的工時帳戶,必須由勞工發動,主要是要滿足勞工的彈性需求,只是順便兼顧企業的彈性需求而已,更重要的是,它的目標是為了總平均時數皆能回到每週40小時的「法定正常工時」,而非台灣資方念茲在茲加入加班工時上限後的「最高工時」,也所以工時帳戶並不允許以加班費兌換「工時存款」,能換到的就是扎扎實實的休息,同時無論如何「存款」都仍不可踰越例假日以及每日、每週、每月最高工時上限的規範。由此看來,這次修法中關於加班上限的調移彈性,根本是為資方利益而設的四不像產物。

事實上,早在2000年前後,隨著彈性安全政策出爐,歐盟就已經開始檢討彈性的本質。所謂的工時彈性,無論在學界、政策制定或實務運作上,大致上有如下表呈現的兩種定義區分:前者是「以公司為基礎的彈性」(company-based flexibility),或稱變異性(variability);後者為「以勞工個人為導向的彈性」(individual-oriented flexibility),又稱彈性(flexibility)28 29 30 31,其中前者是為符合雇主需要,提高公司對工時的控制和決定權;而後者則是為了符合受僱者在人生中不同階段(學習、家庭、老年等)變動的需求,給予勞工更多工作開始結束時間或休假的自主性。

工時彈性種類 以公司為基礎的彈性(變異性) 以個人為導向的彈性(彈性)
需求與權限 為了雇主需要,提高公司的控制和決定權 符合勞工需求,增加勞工個人的裁量和自主性
測量指標
  1. 每日是否工作同樣時數
  2. 每週是否工作同樣周數
  3. 工作開始結束時間是否相同
3個否為變異,1-2個否為部分變異,3個是為固定(fixed)
  1. 是否能在想要的時候休息
  2. 是否能決定何時休假
  3. 是否能影響自己的工時
3個是為彈性,1-2個是為部分彈性,3個否為僵固(rigid)
健康效果 有害 有益

統整2004年與2006年歐洲討論彈性安全概念的研究,並自行製表比較29 31

而這次修法屬於何種彈性呢?很清楚地,根據歐盟的研究共識,雇主透過勞資協商取得增加工時而不需付加班費、減少工時而可減薪的權利,以及增加輪班數、延長輪班時間、加班和週末工作,皆是屬於以公司為基礎的彈性(變異性)。

更嚴重的是,如同2000年第三次歐洲調查共21,505位勞工的資料分析顯示,「彈性」固然有益勞工身心健康,「變異性」卻是戕害。相較於「彈性」,「部分彈性」和「僵固」會造成聽力問題、皮膚疾病、背痛、頭痛、胃痛、肩頸和上下肢酸痛、呼吸困難、傷害、壓力、整體疲勞、睡眠問題、過敏、易躁、工作滿意度低落等各種健康風險的增加。另一方面,「固定」卻能使「變異性」增加的皮膚疾病、背痛、頭痛、胃痛、肩頸和上下肢酸痛、心臟疾病、傷害、壓力、整體疲勞、睡眠問題、過敏、焦慮、易躁、創傷、工作滿意度低落等健康風險減少。彈性與變異性造成的健康效應趨勢完全相反,也就是說,高彈性、低變異性才是對勞工身心狀況最好的條件,也是政府應該戮力追求的目標31

可嘆的是,早在三十年前發端的彈性安全,二十年前就明確定義區分良窳的「兩種彈性」,卻在今日台灣以「國際潮流」之名魚目混珠、瞞天過海。這不是勞工安全健康的倒退,什麼才是倒退?工時最低標準,就和勞工的人命與健康一樣,是不可妥協的。為了資方的彈性,卻是以勞方的彈性疲乏為代價,而國家在當中偏袒何方、扮演何種角色,不言可喻。

我們不反對彈性,但我們要求政府,先建制妥善的勞動保護機制和社會福利措施,先強化勞工參與決策的意願、能力與組織。我們不反對產業發展,但我們要求先把產業升級的藍圖拿出來。我們反對再走削價競爭的回頭路──因為你cost down的人事成本,是一條又一條活生生的人命。


25. Flexicurity. [cited 2017 12/03].
26. Towards Common Principles of Flexicurity: More and better jobs through fl exibility and security, E. Commission, Editor. 2007.
27. Working Conditions - Working Time Directive. [cited 2017 12/03].
28. Irja Kandolin, Mikko Harma, and M. Toivanen, Flexible Working Hours and Well-Being In Finland. J. Human Ergol, 2001. 30: p. 35-40.
29. Giovanni Costa, et al., Flexible Working Hours, Health, and Well-Being in Europe. Chronobiology International, 2004. 21(6): p. 831-844.
30. G, C., Flexibility of working hours in the 24-hour society. La Medicina del Lavoro, 2006. 97(2): p. 280-287.
31. Costa, G., S. Sartori, and T. Akerstedt, Influence of flexibility and variability of working hours on health and well-being. Chronobiol Int, 2006. 23(6): p. 1125-37.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