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真的讀懂草案的「自經區爭議書」

「公有土地私相讓售」爭議

相關法條

  • §19:自經區區內如果劃進公有不動產,可與管理機關私相讓售,不需經地方議會同意
  • 土地法§25」:被自經區鬆綁
  • §23:明定規定管理機關取得土地後,如何進行出租、販售、管理。區段徵收的土地可以標售或讓售,價購取得的不動產可以私自售出

說明

如果是由地方政府持有的公有不動產,則可以跳過「需地方議會同意」的步驟,也不需要經過行政院核准,只需要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就可以直接私相讓售給自經區管理機關。

因此,自經區的管理機關將可能在不受人民監督下買賣地方政府土地,侵害到居住該地的居民的應有權益。由於自經區管理機關有可能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便有地方政府或中央機關可能僭越地方人民權益之嫌。

§23 條更是進一步明定了土地買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