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公布與修正日期

公布日期:民國73年07月30日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生效狀況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105.12.21修正之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30-1、84-1、84-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098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0-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4、7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21、30-1、56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30、30-1、32、49、77、79、86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75~79、80條條文;增訂第79-1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47、77、79-1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28條第5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56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8、55、56、78、79、86條條文;增訂第80-1條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31號令修正第44、46條條文;增訂第9-1、10-1、15-1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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